一、將“三個必須”寫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等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具體地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闡明安全生產不僅僅是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所在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 一責任人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分管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即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抓好安全,否則出了事故,管生產的要擔負責任。
二、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新興行業、領域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要建立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規定也是新增加的條文,以防止有關部門推諉扯皮,壓實相關部門責任。
三、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新《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為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產法》已經確立的重要制度,這次修改又補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規定,目的是使生產經營單位在監管部門和本單位職工的雙重監督之下,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人文關懷
新《安全生產法》設置倡導性條款,沒有對應法律責任,但也著實具有重大意義和現實需要,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都會從人文關懷的角度,給每一位員工更多的愛護。也只有員工身心健康,才會以飽滿的精力投入工作,為單位乃至社會創造更大價值。
五、對礦山項目建設外包、危險作業等做了針對性修改
新《安全生產法》嚴格了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等作業基礎上,增加了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六、規定了安全生產的公益訴訟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有權提起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的范圍,可以是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七、增加了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
新《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很多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比如,《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第(八)項,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八、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是增加了按日計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進一步加大了安全生產違法成本。二是罰款的金額更高,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高至1個億。三是懲戒力度更大,對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嚴重違法行為,一方面不僅處罰額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規定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九、高危行業的強制保險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八大高危行業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包括本企業的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方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因此,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有效轉移風險、及時消除事故損害的一種行之有效做法。
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評估制度
新《安全生產法》新增事故整改評估內容,實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是監督整改實效,防范事故再次發生的有力舉措。